近日,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的《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以“建立系统性、可持续的长效工作机制,系统全面平稳解决城中村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推动城市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提出了深圳城中村改造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明确政策衔接规则。

  《意见》明确,城中村改造的对象是以深圳市域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实际占有使用的现状居住用地为主的区域。具体来说,城中村改造分为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类,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实施拆除新建,不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实施整治提升,介于两者之间的实施拆整结合。

  与此前的深圳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政策相比,《意见》变化最大的一点是由过去的“政府统筹、市场运作”转变为“坚持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例如,在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方面,《意见》规定,坚持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工作。

  在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意愿征集方面,《意见》提出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意愿征集的要求为: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需经物业权利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深圳资深地产评论人、自媒体公众号“朱罗纪”创始人朱文策认为,变更为“单2/3”的新意见,大幅度降低了拆建门槛。从这个角度讲,由区级政府接下来主导深圳城中村的拆除新建,会变得更有效率,工作难度会降低不少。

  对于整治提升(含拆整结合)类城中村改造项目,《意见》提出可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或视情况选择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具备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经验的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并探索建立建管一体长效治理机制,通过引导村股份公司引进或自行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采用菜单式物业管理、村股份公司兜底等多种方式推进物业进村全覆盖,探索由实施城中村整治提升的企业承接日常物业管理,统筹运营和管理等多路径,加强整治提升成果后续管理运营及维护更新。